根据《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“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检验或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、联合收割机。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、联合收割机,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、注销登记,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”规定,我局及时对辖区在册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,以农机监理在册管理拖拉机、联合收割机档案为基础,结合四川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,逐台核实使用状态和使用年限,清理出检验有效期已满且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拖拉机19台、联合收割机16台,现按程序予以公告牌证作废、注销登记,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。
请公告牌证作废、注销登记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,交回号牌和行驶证。如有异议,请于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持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行驶证、机主身份证到阆中市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审批股进行核实,逾期未作核实,将依法予以注销。
自公告之日起注销的拖拉机、联合收割机应停止使用,不得上路行驶和进行田间作业。若继续上路行驶和田间作业的,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、经济责任由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自行承担。******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拖拉机、联合收割机牌证作废并注销名单
阆中市行政审批局
2024年6月27日